“将戒尺归还教室,将戒尺交还老师”,对此您有何想法和建议?
“将戒尺归还教室,将戒尺交还老师”,对此您有何想法和建议?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像我们这样身处一线的教师最有发言权,如果没有家长认可和理解,没有作为教师“娘家人”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没有国家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惩戒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惩戒的程度等,空谈将戒尺还给教室,将戒尺交还给老师,老师们也接不下这么沉重的话题。
你的孩子需要惩戒吗?当你的孩子犯了错后,你愿意让你的孩子接受老师对他实施的惩戒吗?
“年后打老师”事件的余音还在耳边,五莲二中那位责任心强的杨老师又因为用书本敲打逃课学生而被教育主管部门解聘,着实让身为老师的我受到一定的触动。正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发生得太多,导致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中,教师对犯错学生的管理变得束手束脚,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管理也不愿管理学生了。在这些学生或学生家长谩骂殴打教师,导致教师受侮辱受伤,甚至被迫给学生下跪或者重伤死亡等恶性事件中,不排除中间有一些事件是因为老师本身的处理失当而引起。除去其中那些故意体罚学生、不尊重学生的做法,绝大多数的老师对学生所实施的惩戒,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成长。就像是五莲二中的杨老师,对于逃课的学生,她完全可以对他置之不理,可是,她本着一颗对学生负责的心去对这名孩子实施了惩戒,虽然她的方式可能有些不恰当,但不能否认她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这名孩子走上正轨。
古人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在现阶段,每个家庭都只有一两个孩子,孩子都是家里的宝贝,在家都舍不得打、舍不得骂,他们从小就养成了我行我素的处事作风。他们犯了错,在家往往不会受到惩戒,如果学校也不能对他们错误行为予以惩戒和纠正,他们只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国家提出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目的,是想让教师们勇于主动地承担起管好学生的责任来,真正做到敢管、愿管、能管。当然,教师的教育惩戒绝对不是体罚,不是打人骂人,更不能存在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出现。
教育惩戒要把握好尺度和分寸,要本着爱护学生,教育学生为出发点,制止和预防学生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让孩子们能够 健康 成长。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在此,我只想跟所有家长说一句,宽容是爱,严格要求也是对你孩子爱的一种方式。
将戒尺还给老师
我从小到大都被老师揍,一直到大学,每次回家给家里人说,都是说打得好。我被打的原因太多了,这里就随便分享几件吧!
小学的时候刚好碰到取消村校,我们到镇里上学,去的第一个礼拜,就听说学校德育处谁谁谁老师打人特别疼,同学们都很害怕他,后来有一次晚上两点多,我和几个同学就从宿舍翻墙出去打三国战记。(我离家太远住在学校的)宿管老师两点半查寝,把我们查到了,班主任四点钟在 游戏 厅找到我们一人一个耳刮子。然后带我们回学校睡觉。说第二天把我们交给德育处,我一听那还得了,第二天一早就从校园跑了。可是出来了我又不知道去哪里?只能回家,我前脚刚到家,还没有想好怎么给家里人说呢,我班主任和数学老师后脚就到家了,看到我的时候,我明显的感觉到了他们松了口气,(那时候不明白,)。给我妈说怎么怎么回事,让我妈今天先教育我一下,明天早上来接我上学。他们走了之后的画面你们自己想我不想提。第二天早上六点半我们数学老师骑着他的摩托车来接的我。
初中的时候,学校老师布置的作业不做,上课不听,和英语老师吵架,和同学打架,在学校放高利贷。在初三的时候有一次我们一起玩的同学被县里的同学欺负了,我们就约人和他们干架,事情闹到了派出所,被带到了派出所,我妈和班主任(女的)到派出所去提人。派出所的人说我是主谋要把我送少管所,我妈没有什么概念还没有反应过来,我老师一听就开始揍我,什么掐 拽,推 耳刮子。能用的都用上了,拿我当她亲儿子一样的打。我妈就过来拉架,过了一会儿,我班主任就说:这孩子让我带回学校教育就行了,没事我能处理好。就这样我被她带回学校了,经过这次我被吓到了,也变乖了,我班主任天天辅导我学习,帮我找资料。好不容易考上了我们县里的三中。
高中之后。高一高二因为在学校赌博和出校上网被学校处分了好几次,在高三高考前一百天誓师大会的晚上,我翻出校园去上网玩英雄联盟,被老师发现了,一次我的班主任是个生物教师身体很壮的那种,第二天我课都没有上被他体罚,(在晚上的时候就被揍了)。先是平板支撑,接着扎马步,再是俯卧撑,再是深蹲。就这样一直做,中午吃饭都是他去打过来的,我也不知道我那天是怎么经历过来的,到了下午吃完饭,就开始给我做思想教育,给我讲他的一些经历……。然后我就开始监督我的学习,他的话说就是:你总要去试一下的,不管怎么样,反正还有0天。
最后在那一百天的努力下我考上了一个专科,虽然不怎么样,但还是上到了大学,
除了这三件我比较深刻的在,其他的什么被打手心,屁股,被脚踹,被扇耳光。我都没有写,因为太多了。现在毕业两年的我非常感谢所有打过,骂过我的老师,因为不是他们我不可能上大学,我身体不好搬砖可能都没有人要我。
历史 不会倒退,教育也一样。
“将戒尺归还教室,将戒尺交还老师”,这也许是太多教师的呼声。戒尺之争,众说纷纭,还与不还激烈交锋,然而,几多教师用自己的血泪论证了这悚人的话题,结局不用明说,你自能分析与理解。
我想问您:亲爱的老师,给你戒尺,你用来干什么?给你戒尺,你又能干什么?
从古至今,戒尺赋予了老师太多太多的含义,六分戒尺象征着老师的威严和尊重,戒尺底下成就英才的故事久传不息。
据书记载,少年邹韬奋在父亲面前背书,桌前放着的就是戒尺,有时候背不下来,手掌被打得象成熟的丝的蚕身一样发肿通亮,而母亲哭着说“打得好”,其严谨的家庭教育终使其卓有成就。故事虽然无从考证,但戒尺确威名远赫。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私塾陋习亦慢慢地退出了 历史 舞台,莘莘学子无法忘怀的“戒尺”也随之烟消云散。
然而,改革的深入发展,中西方文明的相互交融,一些腐朽落后的思想也冲击了校园,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熊孩子现象给学校管理带来了难题。打又打不得,骂又骂不得,教师陷入了两难境地。
面对教学的困境,老师们呼吁将戒迟归还教师,将戒尺归还教室。部分教师以身试险,在戒尺面前栽了大大跟斗。
年5月,有网友发帖称,山东临沂某县第二实验小学疑似出现“老师体罚学生”事件,“有小孩屁股被打了一百多棍”,网传照片显示,被打小孩臀部大面积红肿。后不久,某县教体局通报称,涉事教师依法行政拘留,且被教育部门开除。象这样的痛心事例,时有发生,做为教师我们痛心不己。
无独有偶,笔者的身边也发生过这样的“戒尺”悲剧。
一位年轻的教师,教学责任心特强。有天上课,熊孩子三番五次地在课堂违纪,教师一气之下,用竹教鞭打了几下熊孩子手板进行教育,小家伙回家后,家长见小孩子的手板通红,询问得知是老师所致,于是,家长、亲戚一窝蜂涌进学校理论,结果,教师虽然保住了饭碗,却付出了以万计的惨重代价。
老师,您高举起戒尺,真的好吗?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 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里有爱迪生。 ”作为老师我们真的要认真领会。
老师们:片片戒尺,我们要心存敬畏。给你戒尺,你敢用来干什么?
1、法律的约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囯家治囯之本。而我们教师,最大的知识分子群体,偏偏想的是有法不依。《未成年人保护法》似利剑高悬,给你戒尺,一不小心就越界,教师谁又会来保护你?《教师法》可没有条文允许你操练戒尺!无数的事例表明,戒尺伤害的最终是自己。
2、家长的纵容。 虽说的不是全面,但溺爱之心人皆有之。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犯犯错误,在所难免,熊孩子的背后恰恰就是熊家长。老师在举起戒尺的时候,最大的阻碍不是熊孩子,而是背后巨人熊家长!有家长说,我的孩子违纪,老师随便“打”。老师,你打试试?
3、师德的不许。 教师,身正为师,德高为范。我们应该做文明的表率。各部门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而我们自己偏偏陶醉在“戒尺”的梦中。
给了你戒尺,你敢干什么?
结束语:
儿子初中的时候,有天我在客户家接到个电话:我是班主任,你是孩子家长吗?嗯,我是!我要揍你的孩子,可以吗?我毫不犹疑的说:您揍吧!老师很惊讶的问:真的可以?我说:您既然要揍他,一定有您的道理。
后来儿子问我:没想到老爸竟然同意老师打我!老师把破笤帚把子都打碎了。我说:在家里我不惯着你,在学校我也不会袒护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现在儿子是法院政治部主任,才工作一年。
跟儿子是父子,也是兄弟,开玩笑时候他会称呼我”哥”。青春期,我给他讲性;上大学,我给他讲交女朋友,怎么做一个有责任心的男人,给他讲婚姻,怎么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伴侣;儿子顺利毕业,并且娶了同学做老婆;我陪着他度过了青春叛逆期和迷茫期,感谢学校和家长的无缝配合。
我们这一代开始,后代大多是独生子女,在一群老人的溺爱中成长,不仅在家里是霸王,也希望在学校里得到一样的待遇;想让孩子成龙成凤,又不想风吹雨打,作为老师希望桃李满天下,每一个有出息的学生都是老师的骄傲。遗憾的是,这些长不大的孩子,受不得半点委屈,一点坎坷就哭爹喊娘,家长对老师不依不饶,老师只好放任自流,严厉点的就可能丢了饭碗。
唉。。。我不是教师,我替现在的老师委屈。
想当年,我们有几个没被老师惩罚过,有那个家长找过老师替孩子出气?可我们却比现在的孩子坚强,我们有足够心理准备面对各种打击,我们不会动不动就跳楼自杀,我们更容易知足,我们没有那么多的虚荣,我们崇拜科学家,崇拜将军,崇拜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我们不会盲目追星。
当然,我这里所说的“戒尺”,并非大家所想到的用于惩罚学用生的工具。
我们是一个很重视教育的命运,古有“子不教父之过” “子不学断机杼” “教不严师之惰”等等。从这些流传下来的古训中,我们就知道,教育孩子关乎到一个名族的兴旺发达。
教师不仅有“传道授业解惑”之职,还有教书育人之责。而家长要配合老师,给孩子提供有利于他们 健康 成长的生存环境。
现如今,放眼望去,人们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已经远远超过过去任何一个时代。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成为每一位父母的夙愿。
让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成为所有家长们的共识。
一个才刚刚三岁的小孩,就开始踏上人生的竞赛场。有钱人,送孩子去私立幼儿园,在那里孩子将得到全方位的智力开发和培养;普通人,大部分都上了公立幼儿。公立幼儿园,费用虽然不高,但老师基本上是不教孩子学知识的。
因为国家政策有规定:幼儿园的孩子,是没有教学任务的。
然而,三年后,不同幼儿园毕业的孩子,他们的差距就摆在那里了。
私立幼儿园的孩子,英语、拼音、数学、书法、绘画、阅读,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小学一年级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
而公立幼儿园的孩子,除玩了三年,在知识储备上,根本无法与私立幼儿园毕业的孩子相比。
所以,现在出现了一个特殊阶段:幼小衔接。也就是说,从幼儿园向小学过度,中间到底是一个怎样的阶段,这个时候的孩子,到底应该具备怎样的知识和技能呢?
想比,教育部明文规定:幼儿园的孩子不应该有学业任务,要还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
理想是美好的,而现实是残酷的。当公立幼儿园的孩子,事先没有提前准备,那么,到了一年级,很快就会发现与私立幼儿园的孩子,拉开的差距会越来越大。
为什么会这样呢?应该是教育衔接上出现了误差。学龄前儿童到底应该掌握哪些知识呢?是身心 健康 重要,还是掌握那些以后都可以学会的知识重要呢?
其实,人生的童年真的很重要,童年时期的身心 健康 远比提前领跑要重要。
如果,我们将戒尺归还教室,将戒尺交还给老师,还老师应有的尊严和威严,让他们在教书育人的时候,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面对来自不同幼儿园的孩子时,能用“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把一年级孩子应该掌握的知识,细细的捋一遍。
主要是让那些没有参加过提前补课的孩子,也能跟得上教学进度。那么,这种提前抢跑的现象,就会得到遏制。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还孩子一个快乐童年的愿意落实到实处。
尊师重教,是我们名族的光荣传统。我们只有把教育落实到实处,还教育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保证下一代能 健康 成长。
而众观我们周围,各种补习班、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这些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他们打着培训的幌子,实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家长们付出的不仅是金钱的压力,更有时间和精力的双重考验。而孩子们通过短短的几节课,也只是掌握了一点知识的皮毛,主要就是为了应付幼小衔接的需要。
作为过来人,应该都知道:作为一年级孩子,学拼音、数学、识字、英语,都是孩子比修的课程。而学龄前的那点启蒙知识,相比于上学后的系统学习,真的不是绝对而必须的。
如果,我们的小学教育,能把那些现在让幼儿园孩子恶补的知识,能够花点时间,系统地让孩子们学习一下,就会从源头上消除:让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这样一种畸形的教育理念。
教育不是万能的,适当的惩戒是应该保留的。
小孩子就像一颗颗小树,不给予“修剪与扶正”、任其“滋生枝节”,就不会长成“参天大树”。
现在,我们的孩子由于受“家庭与 社会 ”的“宠惯”,已经出现了“潜在的危险”。
所以,我认为“将戒尺归还教室,将戒尺交还老师”,是非常必要的。
各国国情不一样,不要觉得国外的快乐教育非常好就适合中国,快乐教育靠自觉,老师教老师的,学生学学生的,素质教育也不是多报几个辅导班、多学几个技能就可以的,育才先育人,中国几千年的教育,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戒尺不是为了体罚,是为了惩戒,要学生有敬畏之心,现在的孩子为什么难管?没有了敬畏,老师、家长没有威严,镇不住孩子。适当的惩罚是要告诉孩子做错事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让孩子觉得做错事也没什么。还有一句话要记住,慈母多败儿,一味地溺爱培养不出优秀人才,只是温室的花朵。
我赞成戒尺归还教室这个观点,但一定要做到适度把握!
爱因斯坦说过:只有爱才是最好的教师,它远远超过责任感。
我们教育工作者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就会有不一样的效果,这就是我从事教育工作近年的最深刻的体会。
别人家我不知道 我家是儿子 我儿子非常淘气 我儿子 小学 初中 高中都经常挨打 我记得最清楚的一次 是在沈阳第四中学 我儿子让老师给打了 我媳妇让我去找学校 我没去 我和媳妇说 老师也是恨铁不成钢 也是为了孩子好 老师能这么做说明老师有责任心 老师完全可以不管 管不管都一样开支 老师为啥这么生气打学生呢 就是看着着急 我媳妇听我的了 儿子高考 考的很好 去了一个很好的大学 今年读博二了 将来就业也很好 今年春节我和儿子聊天的时候还聊起这个事 儿子现在内心非常感谢老师当时对他的严家教育 我内心也很感激 只要老师善意的管教孩子 打几下 无所谓 溺爱孩子不是好事 个人观点
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如何处理民事判决
二审可以改判。
教师用教鞭惩戒学生被公安机关拘留,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
贵州遵义,小学语文教师韩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要求严格,因而得到了多数学生家长的认可,同时也深受学校领导的器重,任命其担任班主任职务。
案发当天上午,教师韩某在上课时,学生赵某因为错发作业本的原因,在教室里哭泣,教师韩某多次劝导无效后,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上课,让其到教室后门外站立。
学生赵某被罚站一会儿后,教师韩某喊其进教室听课,赵某未予理睬,拒绝进教室,并一直哭泣。
为此,教师韩某电话联系了学生赵某的家长,让其到学校一起处理,但赵某的家长未到学校。
随后课间操时间,学生赵某没有参加课间操,仍哭泣不止。
见此情况,教师韩某十分生气,便将赵某牵进教室,一顿训斥后,用手中的塑料教鞭打了赵某几下,学生赵某遂停止了哭泣,上完了当天的课程。
下午放学时,学生赵某向其家长哭诉,称遭到了老师韩某的殴打,其家长经查看,发现赵某身上有伤,便向学校负责人反应了此事,并要求学校严肃处理。
学校领导了解情况后,于第二天和教师韩某一起,向学生赵某的家长道了歉,并协商后续解决方案。
但是,学生赵某的家长却提出:
1、严肃处理打人教师韩某,将其开除,或者调离教育系统。
2、更换班主任,赔偿学生医疗费等。
学校领导认为,开除教师韩某,或者将其调离教育系统的要求过分,不能满足,双方因此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失败。
【案例来源: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行初193号】
接着,学生赵某的家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当地公安分局受理后,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学生赵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检查,赵某身上共有6处受伤,均为软组织挫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随后,公安分局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教师韩某殴打学生赵某,造成了其轻微伤的后果,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公安分局按程序听取了教师韩某的申辩后,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在公安分局对教师韩某作出行政处罚期间,当地教育局也对教师韩某作出了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教师韩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分局认为,对教师韩某的行政拘留,可以不立即执行,便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教师韩某的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但是,教师韩某等来的行政复议结果,并未如其所愿,结果为维持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教师韩某仍不服,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精心准备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教师韩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自己用教鞭惩戒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系履行教师职责的职务行为,没有殴打和伤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
2、即使自己惩戒学生过当,也依法应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3、本案公安机关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自己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训导、包括必要的惩戒,都是教育的必备手段,也是教育的应有之义。
同时,制止部分违反纪律、妨害全体学生的行为,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不但是教师的权利,还是教师的法律义务。
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的义务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
而作为学生,受教育者,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分别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进行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本案学生赵某违反学生纪律,在课堂上哭泣,拒不参加课间操和回归课堂上课,教师韩某在多次口头劝说无效后,用教鞭惩戒,属履行教师职责的职务行为。
同时,本案教师韩某在教育学生赵某期间,在口头劝导、教室外罚站等措施无效后,用教鞭击打的方式对其进行体罚,超出了正常惩戒教育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教师法》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但是,本案教师韩某的行为,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违纪学生,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属惩戒过度,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应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
它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本案教师韩某教育惩戒学生过当,应当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进行调整,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本案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我们常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教育,教师的惩戒权是必不可少的,“把戒尺还给老师”,是许多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从法律上支持了教师的“惩戒权”。
一、老师教育、惩戒违纪学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教师应尽的法律义务。
教育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小学教育,学校和老师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甚至强迫受教育者服从安排,学习文化知识、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范等。
在此过程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受教育者进行必要的惩戒,是教师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规定,教师的义务主要为:“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
因此,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活动职责活动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是具有惩戒权的,必要的惩戒,是合法的。
二、作为受教育者,学生应当遵守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违反学生纪律的,老师有权给予必要的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责任,也有义务根据其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进行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三、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活动中,惩戒权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实施惩戒,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但是,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
过当体罚学生,是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教师教育、惩戒违纪学生,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职务行为,不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教师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对违反学生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违纪学生。
即使实施惩戒时过当,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因其主观上不具有殴打,或者伤害的故意,因而不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教师进行治安处罚,而只能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
即治安违法案件中,殴打他人和被殴打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功能,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而教师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中,其与学生,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管理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教师的行为,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职务行为,教师和学生之间,在教学过程中,不是平等的关系,学生有义务接受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因此,本案中,教师韩某在教育惩戒学生的过程中,行为过当,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应当是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而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本案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判决撤销。”
本案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图、文来源:今日头条@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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