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保险正在逐渐成为人们规划人生的工具。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都说不准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来。
因此对于手头尚有余财的人来说,购买一份保险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可是,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负面新闻。
人们表示保险的条款过于复杂,导致普通老百姓很难看懂,很多人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诱导之下,匆匆签字交钱。
等到真的出现了意外,保险公司又会拿出复杂的保险条款,表示对于已经发生的意外不予赔付。
当然,这部分情况在保险业内属于少数。
不过这少数案例也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有了负面看法。
最近,来自湖南省的一位姓彭的先生,也表达了对保险公司这种不负责任的负面看法。
彭先生声称,自己的岳父手上有一张保险单,按道理说现在已经可以领取200万的保险金。
可是自己的岳父奔波了20多年,直到现在都没有拿到钱。
彭先生希望通过社交平台和媒体向社会求助,让保险公司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
舆论发酵后,保险公司的发言人也公开发声,这份保单早已经过期了。
而且经过商讨之后并不是不能赔付,而是只能赔付200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这要从彭先生岳父的爷爷开始说起了。
老干部投保两百万,保险单成宝贝
彭先生的岳父叫做马新政,马新政的爷爷叫做马铁生,出生于1915年3月。
马铁生是湖南省湘潭县人,31岁的时候开始参加工作,在新中国建立之后,为建设祖国立下了汗马功劳。
后来由于工作成绩突出,马铁生被调到了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的看守所,担任看守所所长。
在马铁生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上,写着他在1946年6月参加革命。
在离开工作单位的时候工资级别是20,相当于正科级领导。
引发争议的保险单,源于1953年4月和6月,马铁生购买的两份保险。
当时马铁生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职工团体火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其中职工团体火险保障的是马铁生所居住的房屋或宿舍。
如果因为各种意外起火,可以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费用。
而团体人身保险,保证的则是马铁生的个人人身安全,如果马铁生本人出了事故,则按照保险单的金额进行赔付。
从彭先生出示的“被保险人保险凭证”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面写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彭先生和其岳父马新政,正是依据这份保险单,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保险各有不同的有效期。
团体职工火险的保险单上明确记载了,保险期限是从1952年4月28日开始,到1953年4月28日为止,一共一年的时间,一旦超过期限,这份保险单就作废。
而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上,则没有记载详细的保险期限,上面只有一句话写着:
在上述保险单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其给付之规定根据保险单条款办理。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团体人身保险也存在有效期,但是在这份保险凭证上,并没有任何跟截止时间有关的记载。
以现在的眼光看,这份保险单是一份有缺陷、有漏洞的保险单,其具体的保险时间范围没有规定。
不过在当年,马铁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说并没有在意。
在老先生的脑海里,自己买了一份保险,这份保险的范围就覆盖了自己今后人生中的所有意外。
因此马铁生十分珍惜这两张保险单,把它们锁在一个铁皮箱子里。
这也是这两张保险单至今保存得相当完好的原因。
老人意外身亡,后人踏上索赔之路
购买了保险之后,马铁生工作起来更加有劲头了。
作为看守所的所长,马铁生一直担心自己会发生意外。
现在有了保险,无论发生什么意外,都可以给自己的儿子留下一笔不菲的财产。
多年之后,马铁生的儿子也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后生了孙子。
这个小孙子就是彭先生的岳父马新政。
此时的马铁生已经到了可以享天伦之乐的年纪。
可他没想到的是,就在孙子出生后两年,自己的儿子就生了一场大病,经过治疗也依然没能挽救儿子的生命。
就这样,年仅两岁的马新政失去了父亲。
马铁生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只能忍住悲痛,一边抚养年幼的孙子一边工作。
因此,马铁生跟马新政之间结下了寻常爷孙没有的深厚感情。
既有爷爷和孙子之间的亲情,又有父亲和儿子之间的父子情。
转眼几十年过去,在马铁生的抚养下,马新政健康地长大,也娶了媳妇,成家立业。
从这个时候开始,马铁生就经常带着马新政去家里的一个角落,从一堆旧事物里拉出一个铁皮箱子,打开箱子给马新政看两张保险单。
马铁生多次嘱咐自己这唯一的一个孙子说,如果自己发生了什么意外,马新政就可以拿着这些保险单,去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马新政对爷爷的一句话记得很清楚:“这就算是爷爷留给你的唯一遗产了。”
可以说,这两张保险单上不仅记载着保险条款和赔付规则,也记载着马铁生对自己早逝的儿子和唯一留下来的孙子所倾注的爱。
因此,马新政十分重视这两张保险单。
不过另一方面,马新政也不希望这两张保险单能起作用。
因为保险起作用的时候,也就是自己的爷爷马铁生出意外的时候。
让马新政想不到的是,马铁生多年来的嘱咐竟然一语成谶。
1996年的3月,身体健康的马铁生意外跌入了老家的一个池塘,在溺水之后不幸死亡,享年81岁。
悲痛万分的马新政处理了爷爷的后事之后,想起了多年以来爷爷对自己的嘱托。
他找到了那个铁皮箱子,从其中找到了这份巨额保单。
马新政本以为,爷爷的高瞻远瞩在这个时候为自己留下了一笔巨额遗产。
没想到的是,他即将踏上的,是一条漫长的索要赔付之路。
索赔无果,保险有效期成关键
根据彭先生的描述,自己的岳父马新政安葬好马铁生之后,就拿着两张保险单里面的“团体人身保险凭证”,到了当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路铺镇保险站,商讨赔付事宜。
保险站的负责人员看了团体人身保险凭证之后,认为这是一张时隔40多年的保单。
其操作比较复杂,让马新政先安葬好逝者,再谈赔偿事宜。
马新政告知负责人,逝者已经安葬好了。
保险站负责人又让马新政把保险凭证等等材料复印一遍交到保险公司,然后回家等待赔偿的通知。
在马新政看来,保险站的负责人就是不想赔偿,在这里跟他“打太极”,因此气愤不已。
为了得到赔偿,马新政放弃了当地的保险站,找到了县里的更高级别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但仍然一直没有拿到钱。
马新政还试过找记者去采访报道,最终也不了了之。
这条讨要200万巨额保险的道路,马新政先先后后走了20多年,最终还是放弃了。
直到2018年,彭先生意外看到了岳父持有的这张保险单。
听了岳父对这张保险单前因后果的描述,他觉得应该有办法可以要到200万的赔付。
于是彭先生拿着保险单找到了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赔付要求。
在彭先生看来,岳父持有的这张团体人身保险,并没有注明保险日期,所以应该是终身有效的。
既然如此,就没有不赔付马铁生意外身亡的道理。
对于彭先生的诉求,保险公司也给出了相应的回复。
保险公司认为,在团体人身保险凭证的背面注意事项里面提到过:
如果被保险人脱离了投保团体,或者保险单失效,或者期满结束,保险就作废。
这句话意味着团体人身保险是有有效期的,而保险单的落款时间是1953年6月5日。
按照保险业的规定和惯例,其保险有效期断然不可能维持到1996年3月,即马铁生老先生溺亡的时候。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阅了当年的资料之后,发现了这份团体人身保险的有效期是一年,因此认为无法满足彭先生的要求进行赔付。
双方对于这个问题争执不下。
彭先生觉得保险公司是在欺负人,并于2021年12月24日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投诉保险公司。
随后,他又于2022年1月份在社交平台公开了自己的经历,希望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
对于彭先生的这些要求,保险公司表示了无奈。
因为在他们看来,并不是公司不为彭先生解决问题,而是保险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彭先生都不满意。
保险公司愿意赔付,但只付200元
舆论发酵之后,保险公司对相关媒体作出了解释。
最初彭先生和马新政要求赔付的时候,找到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因为这是保险单上写明的承保单位。
但是,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非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中有相当复杂的历史原因。
1949年,在新中国建立刚刚20天的时候,为了发展经济,中央批准建立了一个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也就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这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是当年马铁生老先生投保的单位。
但在199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建成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了三个子公司。
不久之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被国务院撤销,其所属的债权债务由下属的三个子公司负责。
这三个子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彭先生找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际上并不是当初的承保单位,而是1949年成立的那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设的三个分公司之一。
因此马新政最初没有得到赔偿,主要原因并不是保险公司推诿,而是找错了保险公司。
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告知了马新政相关细节,声称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人身保险业务,现在都是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继承。
于是彭先生找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在沟通相关细节之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理论上这张团体人身保险确实有一年的有效期,一年有效期过后保险便不再生效,不应赔偿马铁生老人的溺亡事故。
不过考虑到这张保险单的情况特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愿意按照国务院规定,赔偿彭先生200元保险费。
同时有一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彭先生手中的团体人身保险凭证十分珍贵,有收藏价值,愿意出1万元购买。
这样的解决方案让彭先生十分不满。
在他看来,保险公司本应赔偿200万,现在却只愿意用1万元外加200元的费用解决这件事,实在是欺人太甚。
对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无奈,因为按照规定,就算要对这份保险单进行全额赔付,现在也确实只能赔偿200元。
另外的那1万元只是保险公司员工的个人收藏行为,不是保险公司的赔付。
200万元为什么会变成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也对此进行了解释。
200万元变200元,历史原因复杂
1953年,马铁生老先生购买保险的时候使用的是第一套人民币。
这套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发行的法定货币。
当时各个解放区的货币种类庞杂,换算起来十分不便。
为了方便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的石家庄市成立,发行了这套人民币,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持续使用了一段时间。
不过由于当时的条件困难,第一套人民币的质量参差不齐,面值也相当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命令,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并收回第一套人民币。
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当年国务院规定的新旧币折合比率是:10000元旧币等于1元新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正是根据这一规定,答应对彭先生的保险单进行赔付,不过只能按照10000:1的比率,赔偿200元。
那么当年的10000元真的跟现在的1元相同吗?
这是个更加复杂的经济问题。
不过从当年国务院发布的规定来看,在第一套人民币向第二套人民币过渡期间,两套人民币都可以在市面上流通。
票面10000元、50000元的这类旧币,只能按照新币1元、5元的价值进行使用。
也就是说,在第二套人民币发行之后,200万元确实是当做200元进行使用的,当时的10000元旧币,只能买到一碗粉。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对彭先生进行200元的赔付,既符合当年国务院制定的兑换标准,也符合马铁生老先生当年投保时的购买力,已经是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这样的解决方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已经对银保监局等等上级机构进行了汇报,没有什么问题,唯一的问题就是彭先生不接受。
“可能200万元的诱惑太大了,客户至今不能接受这种落差。”
这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湘潭分公司的付经理所做出的感慨。
但彭先生拒绝接受这样的说法。
他认为,保险单的有效期并不像保险公司所说的,只有一年,而是终身有效,所以马铁生老先生的意外身亡,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内。
而应该赔付的保险费用,也应该按照保险单所写的200万来进行赔付。
不管以前的200万跟现在的200万有什么区别,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就是200万,所以就应该赔付自己200万。
双方至今不能达成一致。
对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员无奈地表示,如果客户家属确实不满意,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寻找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彭先生则表示,会依照法律规定维权到底,该给的钱一分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