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1、如果是夫妻俩自己出钱买的,不管是登记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绝大多数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的共同财产去购买的房子,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2、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或女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子,一般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男女双方名下,但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自己子女一方不宜登记的,造成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配偶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进一步细化,“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个“明确表示”除了语言上、书面文字上的明示以外,也可以通过行为来明示。父母出资,产权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即使不说,意思也是很明了,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区分全额付款与按揭贷款,全额付款的就很清楚了,不管是产权还是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按揭贷款的,如果父母继续帮着还贷,就还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还是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